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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1.对象条件

2018年1月1日起,首次在长春市城区、开发区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者中下列人员:

(一)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三)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在乡镇及乡镇以下的返乡农民工和退役军人。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补贴标准

初次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不得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3.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提交申请材料。外地在长春市创业的离校二年内高校毕业生到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申请,并填写《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

(2)初审。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考察。填写《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审批表》、《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申领名册》和《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汇总表》,将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报送至市就业服务局,纸档和电子档一同上报,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3)审核。市就业服务局对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报对象由市就业服务局确定为拟发放对象。

(4)公示。市就业服务局将拟发放对象名单返至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5)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市就业服务局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4.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困难人员《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户口簿及外出务工证明,退役军人退出现役证或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等);

(6)经营证明(销售服务明细、进货清单凭证、纳税或免税凭证,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等)。

5.有关要求

外县(市)(包含九台、双阳、公主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细则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关工作程序。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6.责任部门

受理部门: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

咨询电话:

南关区:0431-88660992       朝阳区:0431-88562912

   二道区:0431-84881946      宽城区:0431-89990859

   绿园区:0431-89625122      净月区:0431-84528619

   经开区:0431-84607833      汽开区:0431-81501840

新  区:0431-80793714      莲花山:0431-81322855

中韩示范区:0431-81187707

指导部门:长春市就业服务局 

咨询电话:0431-81118056

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xls